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经纪合同》是规范及约束投资者和期货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件。投资者在签署该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其中的内容,避免在期货交易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期货经纪合同》的有关内容,中国期货业协会2007年发布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其中专门有七条规定与强行平仓制度有关,具体如下:
(1)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期货公司有权不经投资者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2)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对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有权未经投资者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以及期货公司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3)当期货公司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投资者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4)只要期货公司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投资者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期货公司主张权益。
(5)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投资者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投资者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
(6)由于市场原因导致期货公司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7)期货公司在采取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资者。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中还强调,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提请投资者注意,《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只是作为期货公司制定《期货经纪合同》的指引和参考,各期货公司合同的具体内容与指引中的规定不一定完全一致。
中金所强行平仓的相关规定(1)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1)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①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
②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
③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理;
④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
⑤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2)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先由会员在第一节结束前执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①会员执行:
因资金不足及持仓超仓强行平仓的,会员执行平仓的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②交易所执行:
A、因资金不足情形强行平仓的:
对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照该会员该合约所有客户持仓比例分配。
交易所对多个结算会员强行平仓的,按照应当追加保证金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强行平仓的结算会员。
B、因持仓超仓情形强行平仓的:
交易所对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的,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时,按照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
C、因其他情形强行平仓的:
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或者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D、会员同时存在资金不足和持仓超仓情形的:
交易所先按照持仓超仓情形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照资金不足情形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3)强行平仓的执行及确认。 开市后,有关会员应当自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本专栏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供稿,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涉及业务规则的内容,请以正式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