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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涨跌停板制度的规定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6日 10:01 作者
    交易所设定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涨跌停板幅度,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通过制定涨跌停板制度,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对期货价格的冲击,能够锁定会员和客户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
  沪深300股指期货涨跌停板的具体规定为:
  (1)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2)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3)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且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这里要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的两点:其一,与股票交易不同,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停板的计算依据是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而非收盘价。这是因为,通过设置涨跌停板可以控制会员和客户每一交易日所持仓合约的最大盈亏,而计算盈亏的依据是结算价。其二,涨跌停板幅度不是固定不变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由中金所供稿。本专栏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涉及业务规则的内容,请以正式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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