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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6日 06:34 作者 申屠青南
    股票型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参与
  持仓规模和投资杠杆将受严格控制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证监会15日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主;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为防止基金利用期货投资的杠杆特性增大投资风险,《指引》规定了基金的总投资头寸,即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其中,普通开放式基金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之内,ETF基金、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控制在100%之内。为避免基金利用日间交易频繁开仓、平仓,《指引》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对基金持仓规模控制得比较严格,主要是考虑基金没什么经验,要一步一步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股指期货推出初期,主要是确保平稳起步、安全运行,所以不希望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一开始就做得很大。

  在保持基金流动性方面,《指引》规定,开放式基金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还应保持不低于5%的现金;封闭式基金、ETF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应对补充保证金的需要。

  《指引》明确,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指引》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指引》实施前已经获得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指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资金,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基金公司应针对股指期货投资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应当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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