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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股指期货 债基货基无缘 十大铁律须遵守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6日 06:45 作者 魏玉卿
  证监会昨下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要点

◆参与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
◆持有买入合约价值比例: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0%
◆持有卖出合约价值比例:不得超过持有股票总市值的20%
◆例外:保本基金不受限制,但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每经记者 魏玉卿
发自成都

    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股指期货的细则出台后,昨日 (3月15日),证监会正式下发了基金翘首企盼的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按照该意见稿,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成为了股指期货的“绝缘体”,而对于其他可参与的基金,证监会出台了十大铁律。这意味着基金投资期指将有据可依。

    据悉,证监会曾于2007年就《指引》的相关内容公开征求业界意见,因此预计本次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很快修改完善并公布实施。

三类基金可参与

    征求意见稿指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该指引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

    征求意见稿还对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作出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同时,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另外,在该指引实施后成立的新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十大铁律须遵守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明确了十大规定。

    其中,在投资比例上,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上述买入、卖出合约价值合计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同时,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在上述大框架下,征求意见稿还对各种类型基金给出了较细的规定。如开放式基金(不含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是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而封闭式基金、ETF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另外,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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