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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参与股指期货规则明确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24日 09:29 作者 张欢
 

  □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及期指合约价值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100%

  □建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基金如何参与股指期货  

  券商、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相关规则昨日出炉。

  中国证监会23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并发布了《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阶段券商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仅限于套期保值目的,其中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0%。

  除了对券商自营资金参与期指的目的和交易规模进行限制外,相关《指引》也规定,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在审慎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情况下,按照客户不同需求,参与不同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

  在规模方面,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要求集合计划在任意时点,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能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的20%。

  此外,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单一客户或单一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或计划资产净值的80%,并保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及1年期以内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资产。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对象已经制定,目前主要采取资产证券化的形式,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原则上不得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为了充分发挥净资本等风险控制的约束作用,《指引》要求,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对已被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此外,对证券公司卖出股指期货能有效对冲权益类证券风险的,按5%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证券公司卖出股指期货未能有效对冲持有权益类证券风险的,按30%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此次通气会也正式发布了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相关规则。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未在合同中明确是否能够参与股指期货以及如何参与的基金,建议其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表决。

  该负责人说,“允许现有基金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涉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应当履行法律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虽然这不是强制性的,但如果出了风险,基金公司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有关部门也吸收了部分反馈意见,调整了部分条款表述,如在计算股指期货投资比例时将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将短期政府债券剔除出有价证券的范围,明确指数基金的范围等。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推出专门以股指期货为投资手段的基金的计划,但在有关方面研究的基础上,证监会将进行论证,如果条件成熟,将鼓励发行相关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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