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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套利 维护投资人利益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26日 10:24 作者 王群航
    □银河证券 王群航 
  
  通过附图我们可以看到,截至2006年末、2007年末、2008年末,以及2009年12月11日的相关统计数据为参照,股票型基金、封闭式基金、偏股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在“过去三年”的平均净值增长率全部为正值,其中前三类基金的多数指标超过了100%。因此,长期投资是一种较好的投资方式。不过,由于套利资金的存在,可能会在某些时候损害长期投资者的利益。笔者曾经跟踪观察过一只基金,在一周左右的时间里,该基金被套收益不低于900万元。因此,防范套利资金十分有必要。
  所谓套利,既有某些交易主体常常会设法利用市场制度建设过程中的某些漏洞进行谋利,也有某些基金公司出于种种原因,或主动、或被动地配合某些大客户进行的套利行为,即利益输送。近些年来,市场已经在防范和制约套利行为方面做出了一些成绩。而证监会日前公布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再次对规范市场秩序,抑制大额投资者(其中多数属于机构投资者)的短期交易行为,维护中小额投资者(其中多数属于个人投资者)的利益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2006年4月4日,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发布公告,称鉴于该公司旗下某些基金持有的某些股票处于股权分置改革阶段,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较大,为切实保护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该公司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暂停相关基金的申购及转入业务。2006年6月中信稳定双利发行时,该基金制定了相关防止套利资金的条款,对于“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2008年1月份,在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发行时,又有这样的条款。但是后来很遗憾,一些基金公司出于种种原因,在新发行的债券型基金里,没有积极学习中信和汇添富的做法。现在,《规定》出台,让这一切有固化下来的可能。《规定》的第八条规定:“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从制度建设入手防止套利,是基金市场规范发展的必然之举。笔者认为:1、鉴于年底往往套利猖獗,《规定》应尽早实施。2、对于赎回收费应有明确的规定,避免形成新的套利。3、“基金转换费”是否存在应明确告知投资者。4、基金财产中计提费用的信披应及时清晰。同样是基金,同样是600多只,公募基金的规模已经超过20000亿元,阳光私募的规模才只有400多亿元,这天与地的差别,内在原因之一就在于公募基金的规范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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