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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PE机构合作业务:“银监风暴”下一波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27日 07:30 作者 李彬
      银监会召集银行座谈PE业务,近期拟调研银行与PE机构的合作
  
    银信合作新政出台后,银行与PE的合作又进入监管部门的视野。《第一财经日报》获悉,银监会上周召集银行举行PE业务座谈会,并计划于近期对国内银行与PE机构的合作情况展开一次调研。
  “座谈内容主要涉及我国PE市场的整体发展概况、银行目前与PE合作的情况以及银行控股子公司PE类业务的开展情况。”一位消息人士向本报表示。
  从座谈内容看,通过PE模式发放贷款的情况受到关注。上述人士指出,监管部门了解了银行对目前“贷款+PE”、“投贷联动”、银行系PE与母行交叉销售这些问题的看法。
  此外,在与PE的合作中,银行是否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来控制风险,如限制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协调利益冲突等,以及银行与PE合作的风险和收益匹配等问题也成为座谈会内容之一。
  事实上,随着国内私募股权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通过PE拓展业务类型和收入来源的意愿不断增强,不同类型银行均有涉猎。
  具体来看,国有银行多通过设立在香港的投行业务子公司进入国内,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基金。如建银国际、中银国际、工银国际、交银国际分别成立了中国航空产业基金、渤海产业基金、海南国际旅游产业基金、交银国际中国基金等。
  而股份制银行,如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则主要通过提供基金募集、发行顾问、财富顾问、私募基金托管等中介服务来参与PE相关业务。
  一家国有大行人士介绍,二者最初的合作主要是资金托管,此后,部分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私募股权信托计划的方式曲线进入PE市场。
  “银行可以通过理财产品的方式帮助PE解决筹资问题,可以给PE介绍项目,还可以在风险投资机构评估、股权投资的基础上,以债券形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也就是所谓的投贷联动。”他表示。
  不过,银行与PE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业内人士指出,由于投资周期较长,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且资产流动性较差,流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商业银行资金需要得到有效隔离和严格监管。
  事实上,近期美国、英国相继对金融监管进行改革。其中,“沃尔克法则”即要求限制商业银行拥有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
  清科研究中心在一份报告中指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为国内监管机构的政策制定提供借鉴:市场准入标准的明确、基金的注册与备案、基金募集过程的规范、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违规者的处罚与公示,都应是监管部门制定政策时需考虑的内容;券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参与PE相关业务的新情况,也应及时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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