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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吁监管层发“牌照” 目前仍尚无定论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19日 11:05 作者 肖莉
      私募基金是否纳入新版《证券投资基金法》目前仍尚无定论

    东方早报记者 肖莉 

  私募基金是否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争议难消。

  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近期对43家顶级阳光私募的调查显示,84.2%的私募认为应将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监管范围,甚至有52.6%阳光私募认为应向私募基金发放“牌照”。

  不过,阳光私募的这一呼声,似乎遭遇到不少阻力。知情人士透露,是否将阳光私募纳入到《基金法》监管范围,目前并没有定论,各方仍争执不休。

  逾万亿私募“身份不明”

  据统计,目前全国私募基金的规模在1.1万亿元左右,其中信托私募证券基金(俗称阳光私募)规模在400亿元左右。股指期货及融资融券推出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五年内预计将达5000家,信托私募管理规模预计突破千亿元。

  而根据有关调查,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机构管理资产规模偏小,57.9%的私募管理的资产规模在5亿元以下,管理的信托产品规模65.9%在5亿元以下。

  近期早报记者在采访一些阳光私募的负责人时,多个阳光私募的基金经理都主动谈到私募的立法问题。

  有私募基金经理称:“应该多关注我们这个行业,市场发展到这个阶段,阳光私募的力量已经不能忽视,这么大体量的资金,一直在地下不受监管,不利市场的规范、有序。”

  还有阳光私募的基金经理称:“我们不买妖股,不买垃圾股,希望通过阳光化、自律运作,树立阳光私募规范、合法的形象,摆脱私募基金过去给人‘见不得阳光、上不了台面’的市场印象。”

  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刚刚对国内43家顶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调查显示,多数私募管理机构认为,目前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法律地位不明确。

  参与该项调查的43家私募机构中,管理资产规模1亿元以下的占26.3%;1亿-5亿元的占31.6%;5亿-10亿元的占15.7%;10亿元以上的占26.3%。该调查基本覆盖了国内阳光私募的大、中、小各类型机构。

  期盼“牌照”管理

  根据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的调查,在接受调查的43家私募基金中,84%的私募基金认为,法律地位不明确,是私募基金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13%的私募基金认为,客户认同度不高,是私募基金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另有13%的私募认为,销售渠道过于强势,不利于私募基金的发展。

  可查资料显示,2009年,人大财经委就《基金法》修改进行调研,引发了私募证券是否要纳入法律监管的激烈争议。

  有消息称,监管部门与市场参与者已达成共识,这次修法的主要任务是把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中。去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给私募基金的监管定调,她认为,对私募基金可以实行适度监管,以保证市场应有的灵活性。

  但争论仍然存在,修改中的《基金法》一直未见真实身影。

  有知情人士告诉早报记者,这是个复杂的系统,各项事宜的争议还很大,比如私募基金应在证监会监管下还是银监会监管下、私募基金“合法”化后应有哪些义务等,这些问题都难解。因此,对于私募基金是否进入《基金法》监管体系,仍有不确定性。

  一位基金业资深分析人士告诉早报记者,私募基金都想合法,但是私募的有关信息数据,一直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态。事实上,业绩好的私募愿意公布业绩,但业绩差的私募并不希望数据公开。另外,从权利与义务对等情况看,公募基金在享受法律保护的同时,有众多义务,如果私募基金不承担这些义务,但享受相关权利,对公募基金可能不公平。

  对于这些担心,阳光私募管理者们也在寻找解决办法。根据调查,在“对于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监管应重点考虑哪些因素”这个问题上,76.3%的私募认为应该重点考虑设立“合格投资人制度”;52.6%的被调查机构认为,应该向私募发放牌照;31.57%的私募认为,应该就保护投资人利益设立相关规定;31.5%的私募认为,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

  而对于私募基金设立应该采取何种制度,63.1%的私募基金认为,应该采取备案制。

  私募基金是否要强制托管?55.26%的私募基金认为,私募基金需要强制托管;42.1%的私募认为不需要。

  遭遇政策歧视?

  有意思的是,在公募基金担心私募基金与其不公平竞争的同时,阳光私募却在质疑:监管部门偏袒公募基金。

  2009年7月初,监管部门为规范市场化改革后的新股申购活动,暂停了信托公司新开设证券账户,5个月过去了,开户仍没有重新放开。

  不少阳光私募认为,在“一对多”的发行与建仓期,暂停了信托公司新开设证券账户,时间上如此巧合,不得不让人怀疑这是监管部门为了“一对多”的顺利出世而做的扶持工作。

  由于政策限制,阳光私募最近一段时间的发行量骤减。

  根据私募排排网统计的数据,2009年10月份在信托平台上发行的证券信托产品数量仅为11个,相比2009年9月份减少了18个,整体发行数量创去年年内新低;而产品成立的数量为12个,比9月份也骤然减少了23个。2009年11月推介4只,成立7只,但都是以前就开设好获得通过的账户。迫于无奈,阳光私募间出现了叫卖老账户的情况。

  而这个阶段,公募基金“一对多”业务发展迅速。根据私募排排网的统计,自2009年9月1日到12月2日,有34家基金公司获得“一对多”的业务资格,其中33家基金公司(已获资格的宝盈基金未发“一对多”),共发行“一对多”产品115只,募集资金达260亿元左右。

  市场人士认为,“一对多”和阳光私募产品属同质,有着太多的相似性,它的出现,不可避免地会抢占和挤压阳光私募的领地,瓜分原来属于阳光私募的资源,对阳光私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些市场人士认为,政策封住阳光私募的发行通道,将阳光私募逼向银行渠道,在政策压力下,阳光私募借道银行,通过私人银行频频发行诸如TOT类产品(编注:国内的TOT产品相当于FOF,FOF产品主要由券商发行,投资国内公募基金;而TOT产品主要由银行、信托、券商发行,投资阳光私募)。由于私募给银行提成多,反而促使银行更加积极地卖起了私募产品,抢占了“一对多”的市场,迫使“一对多”只能缓慢前行。

  如何让“一对多”产品和阳光私募产品健康地发展,是监管部门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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