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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监管模式之争 共性定论仍在探讨与研究当中
来源 融资中国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4日 15:20 作者
 

  围绕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个行业没有必要制定特别的规则,因为无论是创投企业,还是股权投资企业,其按现行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都可以注册设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所以不需要特别的规则或管理办法来赋予这样的投资机构以特殊的地位。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是一个金融投资机构,对其监管也应该按照金融机构来监管,实施比较严格的监管,包括对高管任职资格等都要实行比较严格的管理,主张实施相对集中的统一管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属于私募投资领域,其投资主要面向实业,是对实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在资金的募集上也是私募的,不存在公众外溢问题;同时也不存在杠杆融资问题,与国外PE所做的杠杆融资,是不太一样的。况且中国的LP对GP的约束也是比较过硬的,认为实行适度监管更恰当。

  国家发改委认可第三种观点,即适度监管模式,比较适合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需要。

  适度监管模式中,基本要素都有哪些?包括对管理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对象(即合格的机构投资人)、对基金募集后的投资运作(能投什么,不能投什么)等都有一些要求;当投资进一步涉及资本市场、涉及到股票市场并购时,应该履行一些怎样的程序;同时在信息披露方面,在对投资者保护方面也做了一些必要规定。

  在管理的主体上实行属地备案,就是分级监管模式。一个股权投资机构或者基金,在哪个地方注册就由哪个地方的政府部门实施监管。

  相对于监管,我们更看中LP和GP之间的这种约束和激励关系,其比政府的审批和监管可能更靠得住。

  PE行业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兴行业,有很多地方值得进一步探索。而监管从理论上来说,应该有一个理论基础,包括两点。第一点,如果一家机构吸收了公众资金,比如说银行吸收了公众存款,共同基金吸收了公众投资,这是需要政府监管的,因为要保护公众的利益。第二点,如果一家机构的行为会带来系统性风险,其失败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那么尽管这家机构可能没有吸收公众存款,但其有这么大的能量,一样还是需要监管。符合这两条基础的就要监管,否则就没必要监管,因为没有监管的理论基础。

  从以上两点来看,中国PE业是不应该监管的。首先它没有吸收公众的资金,其LP都是些比较大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是一些富有的个人,原则上他们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政府没有必要再去保护他们。其次,中国的PE行业刚刚新兴,规模很小,没有大到哪个PE倒掉会导致中国金融体系崩溃的那种程度。

  但中国毕竟有自己的国情,需要一定的政府管理。这里我不用监管,而是用管理,这样才有助于这个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比如怎样的机构可以投资PE?现在中国很多部门的一些管理规定不能投资PE,这样导致PE行业合格的LP比较少,如果国家管理部门对这个行业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会动员很多社会资金进入PE这个行业。这就涉及管理。

  关键是怎么个管法?PE行业正在初期阶段,如果有一个部门对它进行非常详细的管理,恐怕反而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所谓的管理,最好是管而不理,定出一个大致的规则来,然后具体的执行落实到各个地方政府,这样也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

  总之,管理办法这一框架要稍粗一点,不要太细,特别是有些看不准的地方,可以作为空白先放在那儿,或者做一些简单描述,不要定的很细,因为中国的国情是各个地方相差很大,定得过细以后,反而会把有些地方卡住了。

  英美和多数国家政府对于PE的基本态度是三句话:不参与、不审批、不承担风险,让其自生自灭。因为私募股权基金是比较成熟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在私下里经过密切协商,反复多次的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种投融资活动。政府没有理由,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介入,介入是不合适的。对于监管,人们常常把PE和对冲基金等量齐观,也是有误的。对冲基金主要投资是金融产品、债权以及货币等等金融衍生品。而私募股权基金其投资的主体还是产业,尽管这些产业在很多情况下会以金融产品的形式存在,但它赖以生存运行和赚钱的基础还是产业的发展,而对冲基金则不同,靠的是价格变化。

  当全世界都在应对金融危机中提出要把对冲基金纳入监管之时,好像并没有看到也要把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因为私募股权基金在相当程度上是实体面的经济活动,无非与金融面密切联系而已。所以用全球都在加强对对冲基金监管为由要加强对PE的监管,道理上是不充分的。我认为对PE的监管应当适度,应当明确鼓励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中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重要的一个障碍,就是要区分它和非法集资的区别,但老实说非法集资是什么,不容易说得清楚。PE活动是受一般的民商法监管和保护的,不需要用专业的金融法规进行监管保护。作为长期发展的目标模式,对PE的设立可以实行分级备案制,并鼓励自愿接受监管。对于大的基金管理公司, 特别是有国有资本参与的基金管理公司,要进行适当的市场准入和信息报告制度。

  现在国内关于PE监管的很多规定,比较具体的来自证监会,比如明确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你做什么事儿我不管,但当你收购上市公司时我要管,当你要上市时我要批。

  总体来看,可以先行试点,在试点期间稍微严一点,当条件成熟了,再过渡到完全的登记备案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说到监管,自然要提及自律,自律也是一种监管形式,对于PE行业来说,自律监管是最主要的形式。中国现在已经有了一些这样的自律监管组织,比如针对股权投资基金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天津、北京、上海,先后设立了这样一些协会,目前已经在有效发挥协调股权投资基金行为、约束不良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如果把眼界再放开一点,考虑到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前身就是创业投资基金,那么类似的协会在中国已经不止3个了,主要是指地方创业投资基金协会已经超过了20家,这样一些组织也在有效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为了使中国更加迅速地走出金融危机,为今后的长期持续发展创造有效的基础,中国应当鼓励发展PE,在这一过程中的监管框架应当包含行业自律这样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

  前些年活跃在中国的都是些外资PE,更多本土PE还刚刚成长,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全球的监管当局都在讨论怎样来改进监管,PE也毫无例外地列入到监管者的视野当中。

  我个人认为,私募基金的监管应区别对待。主要投资于已经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基金,他们在运作方式,以及对市场的影响力方面是不一样的,因而在监管方面也应有所区别。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更多应体现出行业的自律监管。一个国家的监管边界设在什么地方?应该设在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小投资者的保护上;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所募集的钱应该是有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钱,其所投资的也是没有上市的股权,因而它的外部性并不是很强,这样的条件下完全可以实行自律监管。

  但也要注意一个倾向,股权基金当中有一些是并购基金,以并购基金杠杆收购为主,在这次金融危机检讨中,普遍对高杠杆率比较警惕,而且确实有一些金融活动造成了重大的外部性,也来自于高杠杆率,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如果它是通过杠杆方式进行投资的,应该有杠杆率的限制。

  关于PE的适度监管,主要应该统一法规,分类指导。所谓统一法规就是,1,界定何谓私募:希望国家能够在私募股权基金这个私募的界定上有一个统一认识;2,合约内容:既然是私募,就有一个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合约,要约定一些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3,作为PE,其最基本的信息披露应该怎样?在什么范围内怎样来披露?4,PE行业应该实施自律管理,那么作为一个行业协会,应该做怎样的定位?

  如果这四个方面有统一法规,最好实行分类指导。具体为三类。第一类,管理少数人的小钱的PE,基本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第二类,除了要管少数人小钱以外,还想管公众机构钱的PE,比如要管社保基金的钱、养老基金的钱、国有企业的钱、金融机构的钱,如果想玩这些大机构的大钱,那么在监管上应该更加严格一些,但我认为还是应该通过行业的自律来管理。第三类,除了要私人的钱、大机构的钱,还想要政府的钱,希望政府来扶持指导的,这类PE应该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一些指导。

  关于PE监管,即使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个定论,而且国家和国家的情况也存在很大不同。

  确实,金融危机前后对PE的监管发生了一个很大转折。以前PE属于不管的范围,金融危机之后,大家认识到这个领域可能还是要管,为什么呢?因为一些PE杠杆率非常高,最后对金融系统的崩溃也起到推波助澜作用。另外,一些大的PE,也跟二级市场直接相连。

  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在监管方面做了一个很大调整,就是也准备对PE有所监管。但其毕竟属于一个私募市场,一定要有灵活性,不能像公共市场那样,一下子要把它管死。

  中国长期以来,属于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两难境地。在全世界范围内,大家都在探讨怎样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能够把握一个平衡。目前看,所有这些探讨和研究都在进行之中,还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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