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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新规定出台 单家QFII额度上限提高至10亿美元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2日 07:52 作者 姜锐;姚均芳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详细解答了两项新规定的具体变化和人们普遍关心的诸如QFII投资额度的审批原则、对已经获得额度的机构如何适用、后续监管等问题。
  
  QFII新规定调高投资上限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批准汇入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本金、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购汇汇出的一种资本市场开放模式。2002年11月,QFII制度在我国开始实施,2003年6月首家QFII进入我国。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较2002年QFII制度伊始的规定,新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单家QFII机构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提高到10亿美元;允许QFII机构开立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资金账户;将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明确开放式中国基金管理原则,并在账户开立、锁定期管理、资金汇兑、申购赎回等环节给予了便利。
  
  配合《规定》的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做出相应调整,主要是简化了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缩短了流程;明确了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余额管理原则;同时,规定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投资于监管部门许可的各类境外证券投资产品;此外,为防止证券经营机构占有投资额度而不使用,《通知》还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调减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的投资额度。
  
  新规意在鼓励中长期投资
  在谈到如何把握QFII投资额度的审批原则时,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QFII制度主要是鼓励境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因此,在额度审批上,我们优先考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类型机构投资者的申请。
  
  该负责人介绍说,QFII试点初期,由于准入门槛相对较高,申请成为QFII的机构一般规模较大,信誉较好,为保证QFII资金的稳定性,我们对这些机构投资额度给予了适当倾斜。之后,QFII额度审批基本均衡,主要根据QFII机构的资产规模、资产配置状况、投资管理能力、既往投资表现等审批QFII投资额度。
  
  据了解,《规定》和《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对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后续监管。主要表现在,完善了相关报表制度,充实了报表信息;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及其托管人的报备职责;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及其托管人应履行的国际收支申报义务;明确了相关处罚原则和依据;增加了所在地外汇分局日常监管职责等。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姜锐姚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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