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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9月10日出台QFII新规 鼓励中长期投资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2日 06:15 作者 但有为
 

同时简化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QDII申请程序,对其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

□单家QFII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提高到10亿美元
□养老基金等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10日出台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鼓励QFII中长期投资。
  新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明确,将单家QFII机构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提高到10亿美元;允许QFII机构开立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资金账户;将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明确开放式中国基金管理原则,并在账户开立、锁定期管理、资金汇兑、申购赎回等环节给予了便利。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QFII制度主要是鼓励境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因此,在额度审批上,我们优先考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类型机构投资者的申请。
  外汇局要求,《规定》出台前已发生转让、转卖额度行为的QFII机构,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自《规定》颁布之日起,必须停止转让、转卖额度的行为。
  同日,外汇局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是简化证券经营机构QDII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缩短流程;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原则。
  不过,在放松对QDII相关管理的同时,也有部分管理更加严格。例如《通知》特别强调,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同时,为防止证券经营机构占有投资额度而不使用,外汇局有权调减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的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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