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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家QFII投资额度上限提至10亿美元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2日 04:08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0月12日证券时报第10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严禁QFII转让投资额度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境内市场开展中长期证券投资,国家外汇局决定将单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调整至10亿美元,并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
  外汇局日前公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这份文件将取代2002年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成为规范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行为的正式文件。与2002年的文件相比,新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改进:一是将单家QFII机构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提高到10亿美元;二是允许QFII机构开立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资金账户;三是将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四是明确开放式中国基金管理原则,并在账户开立、锁定期管理、资金汇兑、申购赎回等环节给予了便利。
  对投资额度的管理方法是新《规定》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根据《规定》,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每次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累计不得高于等值10亿美元。外汇局可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等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锁定期方面,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类型的合格投资者,以及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其他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
  外汇局特别强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之间的投资额度转让行为将被禁止,一旦发现此类行为,该投资机构的投资额度将被调减或者取消。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原已获得额度的QFII机构,可以向外汇局提出分别开立账户的申请以满足区分不同性质的资金来源的要求。对《规定》出台前已发生转让、转卖额度行为的QFII机构,须向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况,自《规定》颁布之日起,必须停止转让、转卖额度的行为。
  该负责人称,QFII制度主要是鼓励境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因此,在额度审批上,外汇局优先考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类型机构投资者的申请。QFII试点初期,由于准入的门槛相对较高,申请成为QFII的机构一般规模较大,信誉较好,为保证QFII资金的稳定性,外汇局对这些机构投资额度给予了适当倾斜。之后,QFII额度审批基本均衡,主要根据QFII机构的资产规模、资产配置状况、投资管理能力、既往投资表现等审批QFII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局日前披露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8月末,外汇局已批准76家QFII,共计153.20亿美元投资我国资本市场,QFII机构累计实际汇入资金138.46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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