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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QDII新规完善跨境证券投资外汇管理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2日 07:38 作者 李彬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吸引中长期资金 放宽投资限制
  根据《规定》内容,单家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的上限由8亿美元增至10亿美元;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中长期QFII机构的投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本金锁定期设定为1年。
  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一位人士表示,单家投资额度的上调是为了鼓励优秀的QFII机构进入境内的证券市场,提高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效应;而锁定期的缩短则是为了与目前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更加吻合,进而保证资金的流动性。
  在账户管理方面,《规定》明确了QFII机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及支出范围;原已获得额度的QFII机构,可以向外汇局提出分别开立账户的申请以满足区分不同性质的资金来源的要求。但上述两类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
  而合格投资者的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及其开放式中国基金资金账户之间不得进行资金划转,同一合格投资者多只开放式中国基金资金账户之间也不得进行资金划转。为确保获得投资额度的机构与额度实际使用人一致,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

  明确QDII余额管理 禁止额度转让转卖
  在鼓励QFII在境内进行中长期投资的同时,境内资金的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也进一步得到规范。《通知》简化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明确了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余额管理原则。
  《通知》显示,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净汇出额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对于已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外汇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而《通知》也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使用。
  外汇局有关人士指出,QDII制度的实施,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外投资的渠道,与QFII制度配合,共同发挥了调节资金双向流动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改变目前我国境外金融资产中官方储备占主体的格局,逐步提高民间持有境外金融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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