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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晟:设立证券法庭是个不错的选择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17日 13:53 作者 潘晟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政协经济组讨论会上建议,为了提高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审判水平,应设立专门的证券法庭。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证监局局长侯外林也提交了设立金融专门法院的提案。而在几年前,上证所法律部总监陆文山就建议设证券法庭,当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建议没有被采纳。此次设立证券法庭的提议再次被提出,使有关其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讨论也再次升温。
  笔者认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因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有发生。而且由于证券市场本身专业性的问题,使得法律工作者难以把握案件的审理。而从美国的经验来看,美国的证券市场中就有一个“美国证券仲裁法庭”的专门环节。当证券领域的个人或者机构发生纠纷,必须经过这个仲裁机构。所以,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证券法庭还是有必要的。
  目前我国证券案件的司法效率还比较低,比如当年我国证券市场首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大庆联谊案,就历经了三年之久,才部分执行到位。虽然现在有关证券案件的司法效率有所提高,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案件发生频率在上升,其类型也是越来越复杂多样,提高司法效率迫在眉睫。
  造成司法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有这样几个。首先,按照规定,民事赔偿案的审理往往是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由于上市公司对于某些地方来说,是纳税大户,也就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某些地方的法院往往不受理相关案件或者审理时有失公正,从而加大了案件审理难度,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其次,由于证券案件往往会涉及专业知识,业务水平的局限也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进程;最后,目前法律条款的空白、有关司法解释的缺位,也是造成司法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要提高司法效率,维护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设立证券法庭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比如在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所在地设立证券法庭,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分别在沪深两地进行一审,而二审则可放在北京,这样有利于统一尺度,也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其次,可以抽调一批精通证券业务的司法人员,专门负责证券案件的审理,保证案件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最后,有关法律的条款和解释也需要健全,让证券法庭能够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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