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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25日 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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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年8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五、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六、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七、本报告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基金基本情况 2.2基金产品说明 2.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本基金无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②本基金收益实行按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 ③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基金净值表现 3.2.1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年8月2日至2010年6月30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8月2日生效,截至报告日2010年6月30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四年。 2.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投资比例的约定:? ①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或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③存款银行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④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⑤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⑥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⑦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⑧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比例限制进行证券投资。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80号)于2004年6月11日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施行后成立的第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本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本公司股东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6%;中辉国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8%;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8%;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8%。截止2010年6月30日,本公司管理六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注:①此处的任期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告之日。 ②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基金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符合公平交易制度,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行为。 4.3.2 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与本基金投资风格相类似的投资组合。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4.4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上半年,国内宏观调控逐渐加码,信贷控制、房地产调控、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依次出台,海外经济方面,希腊债务危机阻碍了经济复苏的进程,并严重影响了市场的信心,这些政策和超预期因素使得市场从认为经济有过热倾向,到经济过热风险消除,再到担心国内经济二次探底,对经济预期的逐步修正,同时在宽松资金面的配合下,上半年收益率曲线实现了大幅度的平坦化。1年期央票利率较年初上升25bp至2.09%,而10年期国债收益率则下行37bp至6月底的3.27%,10年和1年期国债收益率利差为140bp,处于历史的低位。 上半年本基金超配了浮息金融债,维持了对短期融资券的合理配置,并利用浮息债定价的粘性,对活跃的品种进行轮换,以及浮息债和固息债之间的轮换,在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了较好的收益。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本基金净值收益率为0.7949%,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1785%,高于业绩比较基准0.6164%。 4.5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下半年经济增速会逐渐回落,CPI在大概率上也冲高回落,调控政策放松也在理论上存在可能性,这些均对债市形成利好,但也需要注意,这些利好在债券市场目前的收益率中已有所反映。除非经济增速下滑至8%以下,或者有经济数据或现象可以证明经济增速在未来一定会下行至8%以下,届时收益率还可能继续下滑,否则需保持一定的谨慎和灵活性。对于短端利率来说,由于银行的资金成本普遍较高,且目前市场对长端利率依然一致看好的前提下,仍要谨慎利率上行的风险。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估值委员会(以下简称“估值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部、交易部、登记清算部、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组成,估值委员会成员均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绝对的独立性,熟悉基金投资品种及基金估值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分别如下: 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参与估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中“长期停牌”等没有市价的股票所属行业和重估方法形成最后决议; 基金经理:参与估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采纳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模型等发表意见和建议,但对估值政策和估值方案不具备最终表决权。 交易部:负责提议召开估值委员会会议,并将已形成决议的重估方法所适用的金融产品明细提供金融工程部; 金融工程部:负责制定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确定参考行业指数并采集行业指数,据其计算估值公允价; 登记清算部:负责估值事宜的内外部协调,依据金融工程部提供的公允价格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作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监察稽核部:对有关估值政策、估值流程和程序、估值方法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除基金经理外,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重大利益冲突。 截止本报告期期末,本公司没有已签约的与估值有关的任何定价服务。 4.7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以及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应分配且已分配利润1,624,763.97元;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应分配而尚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5 托管人报告 5.1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中国民生银行根据《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托管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金账簿基金)。 本半年度,中国民生银行在东方金账簿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安全保管了基金财产,按规定如实、独立地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基金运作情况报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半年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本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东方金账簿基金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基金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半年度,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由东方金账簿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经本托管人复核审查的本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0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0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基金总份额225,712,733.14份。 6.2利润表 会计主体: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0年1月1日 至 2010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6.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0年1月1日 至 2010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单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蓉梅,会计机构负责人:郝丽琨 6.4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06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06号)和《关于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6】146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于2006年8月2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489,989,508.84份基金单位,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6.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会计报表按照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0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6.4.4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保持一致。 6.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4.6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6.4.7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股票交易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6.4.8.1.2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8.1.3债券交易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6.4.8.1.4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4.8.2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②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6.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②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6.4.8.2.3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计提标准: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②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均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本基金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9 期末(2010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流通受限的证券。 6.4.9.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4.9.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0年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19,939,070.03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质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0年6月30日止,本基金未持有在交易所市场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投资组合报告 7.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2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7.3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7.4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4.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80天。 7.4.2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7.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6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7.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7.9.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7.9.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7.9.4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8.2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注:基金总申购份额包含基金转换入份额,基金总赎回份额包含基金转换出份额。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付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王兴宇先生自2010年4月20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本公司已于2010年2月12日、2010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披露了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相关情况,并在本基金及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部分及时更新了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10.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4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改变。 10.5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审计机构未发生变更。 10.6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此处的佣金指本基金通过券商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权证等交易而合计支付该券商的佣金合计,不单指股票交易佣金。 (2)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所管理的基金进行证券买卖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包括以下7个方面:①资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②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③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罚;④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⑤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⑥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⑦收取的佣金率。 本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所管理的基金进行证券买卖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步骤:①券商服务评价;②拟定租用对象:由研究部根据以上评价结果拟定备选的券商;③上报批准:研究部将拟定租用对象按程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基金的主交易单元报董事会批准租用;其他交易单元报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租用;④签约:在获得批准后,按公司签约程序代表公司与确定券商签约。签约时,要明确签定协议双方的公司名称、委托代理期限、佣金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经签章有效。委托代理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及证券主管机关各留存一份,基金管理人留存监察稽核部备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基金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公告相关内容。 (3)报告期内基金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租用的券商交易单元未发生变更。 10.7.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0.8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况。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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