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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基金受鼓励 持有三年以上手续费可为零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4日 08:58 作者 侯捷宁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完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中国证监会13日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受市场变化的影响,基金销售经历了较大起伏,开放式基金费用收取、费率结构及销售机构盈利等问题日前显现。主要表现在:一是基金管理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即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的客户维护费)和一次性奖励的现象非常普遍,支付方式缺乏规范;二是基金销售渠道结构不平衡,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销售渠道未形成合理、可持续的盈利模式;三是部分投资人将基金作为投机品种频繁申购赎回,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损害了基金长期持有人的利益。
  据了解,《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有四项:
  一是销售费用结构和现行做法保持基本一致。从费用结构上看,《管理规定》仍保持行业现行的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基本费用结构;从费用水平上看,与现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二是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申购费(认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认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三是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抑制短期交易。《管理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短期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虽然这项规定提高了短期基金交易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由于《管理规定》要求持有期在30日以内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为此对大部分坚持长期投资的持有人来说还可从中获益。”这位负责人表示。
  四是规范尾随佣金,建立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共赢机制,维护销售市场秩序。由于一次性奖励可能带来利益冲突,《管理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但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
  此外,该负责人还指出,由于此次调整涉及到税收问题,因此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要按照所取得收入的情况依法交纳税收,同时要根据具体分配情况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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