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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一个月内赎回基金可加收惩罚性赎回费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4日 06:47 作者 马婧妤
  证监会公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别加收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
  □鼓励后端收费模式,手续费随持有期限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可以为零
  □基金公司可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禁止一次性奖励
  
  买了开放式基金不到一个月就赎回的投资者,可能要被加收惩罚性赎回费。这是证监会昨日公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中拟议的条款。
  这份《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金销售的费用结构、水平,鼓励基金公司采取后端收费模式、引导长期投资,同时,认可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的做法,但明令禁止一次性奖励。这是证监会首次对开放式基金销售费制进行全面的规范。
  从费用结构上看,管理规定仍保持行业现行的申购费、赎回费的基本费用结构,费用水平也与现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管理规定通过调整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抑制短期交易。
  根据规定,基金的申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虽然就最高费率水平来看,后端收费往往比前端收费要高,对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根据新规,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
  与此相对应,管理规定明确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别加收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并将此类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这两项规定一个降低了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一个增加了短期交易的赎回费,都是意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交易。
  除上述两项外,管理规定还对销售费用在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之间的分配进行了规范,禁止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的一次性奖励,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即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该部分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而具体支付比例则由双方自行商定,《征求意见稿》并未作出细化要求,但明确提出基金公司需对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进行合规的信息披露。
  上述负责人解释说,由于一次性奖励以基金交易为基础计算,而非以投资者拥有的基金量为基础,这种激励机制可能诱发销售人员引导投资者频繁申购赎回基金,所以新规予以禁止。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根据改革后的基金销售模式来计算,我国基金的综合费率会大大下降,甚至在国际上都将属于较低水平,而基金公司的收入会相对减少。
  《征求意见稿》公布前已经在行业内进行了多次意见征集,并将自正式发布起3个月内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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