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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日常监管+离任审计销售办法严控风险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2日 05:54 作者 李湉湉
    证券时报记者 李湉湉
  除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注册资本的变化,深圳众禄投资有关负责人陈龙认为,严控风险是《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修订的另一亮点,构建了“日常监管+离任审计”的模式,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明确了基金业协会对基金销售活动的自律管理以及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高度重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资金的安全;推出基金销售机构离任审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的“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依据证监会授权履行监管职能”。在发布稿变成“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发布稿还删除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行业协会有关行业自律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这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在基金销售活动过程中的监管分工。
  《办法》(修订稿)对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增加了两个条款:一是“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二是“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陈龙表示,这反映出监管层对防范销售机构或个人挪用销售结算资金(在途资金)以及对配合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的高度重视。
  在去年的修订稿起草说明中,有这样表述,“由于基金销售资金及账户性质不明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在理论上仍存在风险,因此多年来我会一直审慎审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为此,《办法》(修订稿)对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新增了一条要求,要求其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陈龙指出,在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本次修订的亮点是增加了基金销售机构离任审计制度,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陈龙表示,离任审计制度搭配日常监管,将极大提高监管效率,有助于保障基金销售的合法合规,维护行业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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