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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放行在华外资银行基金销售机构资格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2日 06:53 作者 侯捷宁
  基金评价机构此次尚未纳入“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定义范围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监会2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放宽了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与本国银行在互助基金分销上享受同等权利,具有申请基金销售机构资格。但基金评价机构没有纳入“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定义范围。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6家机构的165条反馈意见和10名个人的10条反馈意见。经过梳理和汇总,采纳5项,不采纳8项。另有51条反馈意见是对办法执行细则的疑问,证监会通过颁布《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执行细则予以明确,并通过后续法规培训对疑问进行解答。
  记者了解到,市场重点关注的是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是此次办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截至2010年12月底,共有136家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网点逾12万。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基金销售市场已形成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销售为辅的多渠道销售模式。但各渠道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专业销售机构发展缓慢。2004年《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仅有一家投资咨询机构取得基金销售资格。注册资金等准入条件过高和缺少盈利模式是专业销售机构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为此,办法此次调整了专业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形式;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但是,相比征求意见稿,新办法将专业销售机构的资本金要求从500万元提升至了2000万元,与修订前保持一致。“准入条件调整后,将有更多的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为基金销售提供新的机遇”,业内人士这样评价。
  另外,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新办法中也获得了基金销售机构的资格,根据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成果,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有关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与本国银行在互助基金分销上享受同等权利。为此,办法第8条申请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银行包括在华外资法人银行。 
  “今后,基金销售机构将会大规模增加,在此过程中,一些假冒机构也会随之涌现,因此,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上述证监会负责人提醒投资者,在购买基金的时候一定要先核查三方面内容:一是可以到证监会网站查询是否是合法机构;二是其所卖的基金是否是真实的基金;三是核查销售机构是否有销售资格。
  为了引导和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差异化、专业化、高附加值的营销服务,办法增加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
  此外,记者了解到,在此次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部分机构建议将基金评价机构纳入“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定义范围。但证监会考虑到基金评价机构不直接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且《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价业务已有规范要求,因此未予采纳。“评级机构和销售机构要各自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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