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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折射监管新理念:加强监管、放松管制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7日 08:50 作者 王军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工作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权威人士预计,整个修法工作的完成可能要到2012年初。

  研读《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基金法的修订折射了“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新理念,体现了基金业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

  何谓“加强监管、放松管制”?前一阶段,笔者与基金业内及销售渠道人士交流,发现不少人对这一提法缺乏足够的理解,特别是对“监管”与“管制”的关系容易混淆。

  事实上,姚刚副主席对此曾作过清晰的阐释:加强监管,就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干的事情,如果你做了,监管部门就应该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地依法进行查处,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放松管制,意味着更多的市场竞争,门槛的进一步降低,那么正常的竞争秩序和维护投资人利益的秩序就必须得到保护。所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监管。

  简单地概括,加强监管,就是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放松管制,就是要降低准入门槛、减少行政干预。拿足球比赛打个比方,越位了、手球了、背后铲人了,裁判都应该根据规则作出相应的判罚。这是必要的监管,需要严格执行。

  但是,如果一支球队习惯打433阵型,裁判非得规定不打442的不能上场;一支球队喜欢长传冲吊,裁判非要求经过10脚以上传递才能射门,这就属于管得过度,需要适度放松。

  基于历史原因,中国基金业并非市场自发形成,而是在政策引导下发展起来的。没有政策的引导,没有符合现实条件的制度设计,就不可能有十余年来行业的飞速发展。但同时,随着基金业逐步走向成熟,在具体问题上管得过严,制约了行业的市场化程度。“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提出,正是抓住了要害。

  因此,对于基金法的修改,应该放到这个大背景大方向下理解,而不是拘泥于个别具体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到,对于相关主体的行为边界与违规处罚进行了细化或明确,使得加强监管有据可依。比如,规定基金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输送利益,损害持有人利益等。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直至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控制的基金公司股权。

  而在放松管制方面,力度更值得关注。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门槛、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与设立、基金的组织形式、基金的公开募集等业内关注的问题,均有望明显松动。

  这使得新基金法实施后,各相关市场主体有了更多自主选择的可能,自下而上的主动创新空间有望进一步拓宽,从而促进基金行业向更加市场化、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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