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2月22日 09:22 |
作者: |
李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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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深圳商报记者 李玲
昨日,有消息称,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已下发相关部门。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内容是,对基金从业人员及家属等买卖股票进行了松绑。记者昨日从业内取得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证实了上述消息的真实性。
对此,有投资者质疑,基金从业人员松绑后,普通投资者的利益是否将受到严重侵犯?基金与关联单位、券商的利益输送是否会愈演愈烈?
基金从业人员炒股获放行
自2008年时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的唐建因老鼠仓事件被媒体曝光,成为第一个因老鼠仓而被处罚、终身禁入市场的基金经理后,先后又有韩刚、涂强等5人被证监会查处,去年部分基金公司老鼠仓传闻也一直在业内流传。老鼠仓似乎并未在证监会的严管之下销声匿迹,但业内人士表示,经过严格申报、审查等程序,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将走上更加规范的道路。
记者看到,草案第十七条中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德胜基金研究中心江赛春表示,老鼠仓其实与基金法中是否允许从业人员炒股并无相关性,在规范了操作程序后,基金从业人员将规范炒股。
“基金从业人员不许炒股,规定本身就值得商榷。”某基金业内人士表示。他认为,有哪个公司敢聘用一个没有投资经验的人?事实上,基金经理投资证券早就是公开的秘密,只要不涉及老鼠仓、利益输送,就不该禁止。
四类行为明确禁止
虽然草案中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进行了松绑,但也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从业人员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利;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财经评论人叶檀认为,从目前公布的草案中可以看出,基金从业人员炒股虽然被放开,但并不代表可以允许老鼠仓的存在。只要不涉及侵犯持有人利益、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基金从业人员就可以投资证券,这对于基金业来说是个好事。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基金业内人士将获准投资证券,但是从目前公布的方案看,程序较为复杂,而证券市场瞬息万变,是否有从业人员愿意走这个复杂的流程也是未知数。
证券业暂无“松绑”可能
2005年颁布的《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基金从业人员放开炒股之后,是否意味着证券从业人员能够进行证券交易呢?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草案的出台暂时不会带来连锁效应。他认为,该草案可以起到降低基金违规交易的作用。但证券业从业人员较多且层次不一,若全部放开,市场可能会乱。因此全行业放开暂无可能,而且国外也没先例。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虽然被明令禁止,但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已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公开的秘密,上网本、手机证券都是他们进行交易的新方法。
某券商高管也表示,新修订的《证券法》2006年实行,目前尚未有再度进行修订的消息,因此在法规上对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进行松绑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草案中还提出,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股票、股东承销股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被豁免,但应当遵循防范利益输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他认为,放开基金投资股东承销的股票,也可能将直接打开券商系基金管理公司向其股东利益输送的大门。
相关 链接
私募将纳入基金法监管
记者日前获悉,《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修订草案将监管范围拓宽至私募基金。
据悉,《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1月中旬下发监管部门、基金公司等方面,广泛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将监管范围拓宽至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等机构。(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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