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业银行和私募基金挤压公募基金的生存空间
近年来,基金行业资产规模徘徊不前、基金份额出现下降事实上是商业银行和私募基金利用不受监管的便利,积压基金行业的业务空间、与公募基金争取客户和资产的结果。据统计,在过去的5年里,私募基金已经推出了850多只产品,其中今年上半年就推出了400多只。尽管目前私募基金所管理的资产规模还无法与公募基金相比,但是,私募基金产品的增长速度已经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也利用自身的客户资源优势和渠道优势,吸收各类资金以扩大其理财业务,在这些理财产品中,有一些属于类信贷产品。
基金行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的另一个事实是,商业银行利用渠道优势,在基金销售中收取基金公司的管理费(即通常所说的“尾随佣金”)。目前,大型商业银行甚至将新发行基金的管理费收取比例提高到75%,可以说这个比例已经到了基金公司难以承受和难以容忍的程度。而现实情况是,国内基金销售体系以商业银行渠道为主,券商销售和基金公司直销为辅。据统计,2009年的基金销售中,银行渠道销售占比则高达80%。根据有关的统计数据,目前3家资产管理规模位于前10 名的基金公司发行股票型基金时,向银行支付的尾随佣金比例在0.48%至0.53%水平(偏股型基金的管理费通常为1.5%),而大部分中小型基金公司为了争取银行的销售支持,不得不把分给商业银行的管理费比例提得更高。从一家大型商业银行目前正在发行的22只新基金看,小型基金公司支付的管理费比例高达0.75%。这意味着基金公司要把每年管理费收入的50%都分给银行。根据保守估计,在全行业存量基金资产中,商业银行收取的管理费比例约为30%,若以年均25000亿元基金资产计算,银行每年收取的基金管理费高达75亿元!再加上基金的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等,银行每年从基金销售中获得各项收入加起来要超过100亿元,这个数字已经接近整个基金行业的实际营业收入(这里,我们还没考虑商业银行的托管费收入)。
问题是,基金管理费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基金持有人付给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与这个报酬相对应的是基金公司在契约型基金管理中的信托责任!商业银行长期收取基金公司的管理费不仅挤压了基金行业的生存空间,也严重扭曲了契约型基金管理中的信托责任关系,从本质上说,这是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极大损害!
4.不当公司治理使基金公司缺乏长远目标
基金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有着极大的独特性,可以说是不同于其他任何组织形式的公司或者企业。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企业的“目标函数”就是股东价值最大化,或者说是股东利益高于一切,企业的“目标函数”可以用制度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来解释。但是,“委托―代理”理论却难以解释基金公司的“目标函数”,因为在基金公司中存在着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基金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资人与基金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另一方面,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公司之间则是更加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于基金公司来说,现有的制度体系始终强调的是“持有人利益高于一切”,这也是基金监管所遵循的原则和逻辑基础。
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些规模较大的基金公司所管理的大部分基金业绩表现一般。它还可以解释,为什么有的基金会出现高换手率――因为高交易成本由基金持有人支付,即使节省下来也不能给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带来利益。在国外,基金公司的绝大部分交易都是通过电子化算法交易来减少冲击成本。但在我国,无论多大规模的基金,绝大多数交易还是手工操作,在市场剧烈动荡中,基金经理不计成本买卖股票所产生的冲击成本是对持有人利益的一种损害。另外,基金经理往往难以抗拒自己的“投资偏好”而忽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承担的风险可能超出基金持有人愿意承受的范围,这同样是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真实存在,但却不像“老鼠仓”那样显性化,并且难以量化――这正是基金公司管理的复杂性。
很显然,持有人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与一般企业的目标函数相悖。不幸的是,一些基金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不顾基金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按照一般公司治理方式对基金公司的人事安排、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影响和干预。这种影响和干预在股东发生变化时表现得最为突出。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基金行业的不当公司治理。不当公司治理给基金公司带来的后果有两种,一是加剧人才流失;二是基金公司缺乏长远发展目标。
(孙国茂,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金融系高级访问学者,曾在英国里丁大学、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进修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