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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严惩老鼠仓应成常态 应依赖基金经理自律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10日 04:04 作者 李允峰
    李允峰
  证监会9月6日通报了涂强、刘海、韩刚三名基金经理违法违规案处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涂强、刘海作出行政处罚并实施市场禁入,韩刚则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基金经理老鼠仓案被移送公安机关这是首次。
  老鼠仓的行为大大侵害了广大基金散户的利益,同时损害了基金公司的利益,更损害了证券市场和国家经济秩序。基金行业的稳定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定。由于基金行业的发展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老鼠仓事件从局部来看可能只属于个案,但却同时关系到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和国家整个经济秩序的发展与稳定。
  对于老鼠仓案件首次被移送到公安机关,笔者和广大投资者一样是拍手称快,针对证券市场危害性最大的老鼠仓和内幕交易,把涉案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严惩应该是一种常态。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对犯罪者形成震慑,老鼠仓现象才能有望减少。对于暴露出来的基金经理,不仅应该严肃处理其个人,对其所在的基金部门也应该展开清查,避免漏网之鱼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国外,对基金经理的违规行为处罚很重,一旦查实,终生禁止从事相关行业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我们放开对相关人员从事基金行业操作的限制,或者长期不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那就很难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除了老鼠仓案依送公安机关外,在防范制度上应该建立举报制度。在国外,股票从业人员如果存在违规,有罪则予认定,否则被举报人必须证明自己的清白,而且监管部门规定,对举证有重要贡献的人,可以分享涉案“老鼠仓”的违规收益。这样将会大大提高从业人员开设“老鼠仓”的成本,同时也能调动全民的力量共同监督基金行业的规范运作,一举两得。
  当然,在基金行业防范道德风险除了要让严肃惩处犯罪者成为常态外,还应该依赖基金经理的自律。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无论内控体系、制度流程多么完善,最终都需要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去落实。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没有切实执行相关的制度和流程,而内部监察稽核体系没有充分发挥“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和纠正的作用,那么所有看似完善的制度都将会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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