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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完善券商借入次级债务监管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9日 02:35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9月09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允许券商从事股票债券承销时,借入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短期债

证券时报 记者 于扬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对证券公司转入常规监管后借入次级债务的五个方面问题做出规定。《规定》首次以两年为限将证券公司次级债区分为长债和短期债,并允许证券公司在开展股票、债券承销业务时借入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流动性需要。
  证监会曾于2005年12月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缓解当时行业流动性困难。四年多来,随着综合治理的结束,机构监管进入常规监管阶段,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及其监管也面临一些新的情况,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的借入、偿还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
  《规定》将次级债务分为两种: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比例,仍沿用原《通知》的规定。考虑到证券公司在开展承销股票、债券等特定业务的过程中,有借入短期次级债务的需求,《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过程中可以借入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两年以下(不含两年)的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临时流动性需要。短期次级债务不计入净资本,仅可在公司开展有关特定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借入资金有合理用途;次级债务应当以现金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借入次级债务应有规模控制,即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务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规定》还对次级债务偿还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原则上不得提前偿还次级债务,若要提前偿还,应符合一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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