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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套上“注册管理”紧箍咒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3日 07:17 作者 蔡宗琦;申屠青南
    即将从4月1日开始施行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对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变更注册和离职注销等作出规定,存在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等12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将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自强介绍说,《规则》旨在在不影响基金经理市场化流动的前提下,规范基金经理的执业行为,提高基金经理的业务能力。协会将建立基金经理数据库,准确和及时地记录基金经理的执业情况和流动状况,并督促基金经理及其任职公司切实执行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基金经理任职和流动的自律管理,数据库中的部分信息将向公众开放。
  具体而言,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六项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或证券交易等方面的工作经历,且最近1年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研究分析工作;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的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不符合上述六条规定条件的;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尚处于市场禁入期内的;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的;违反投资管理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及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的;违反协会自律规则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的;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年检的;最近1年接受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时间少于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要求的;注册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的规定以及审慎性原则,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的其他情形。 
  《规则》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经理时申请办理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变更注册或离职注销手续。未按《规则》要求完成任职注册、变更注册或离职注销的人员,不得聘任其担任基金经理或进行基金经理任职变更。
  陈自强介绍说,基金经理任职注册依据“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于拟任职新产品的基金经理人员,要求基金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基金产品的同时向协会申请办理拟任基金经理注册或变更手续。《规则》实施前已担任基金经理的人员,不再要求办理任职注册手续,只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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