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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业绩报酬如何分?“名利不可双收”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22日 10:10 作者 吴慧
    
  “请问20%的业绩报酬带来的收入在公司内部如何分配?”CBN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多家基金公司高管。

  “这个问题我们还没有定。”多家基金公司高管均如此作答。

  尽管此前的投资咨询、一对一均曾给一些基金公司带来了20%的业绩回报,然而基金公司却均对上述问题语焉不详。显然,这个基金公司内部尚未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即是以不作答的方式暂时作答的问题。

  据Wind资讯统计,今年以来,共有122只基金发生了基金经理变更。据券商基金研究人士统计分析,近80%的基金经理由于工作原因变动,并非离开基金公司,且按多数基金之前已经是“双基金经理制”的情形分析,“不排除是基金公司近期加大内部资源整合动作,为专户等业务作积极准备所致。”

  显然,相对更难以开拓的一对一业务,一对多业务的开放吸引了更多的公募精英,比如泰达荷银首席策略分析师尹哲也兼任了其公司的专户投资部的总经理。

  20%的业绩报酬是否是基金公司内部公募私募人才流动的原因呢?

  “我们考核、奖励基金经理的标准是其业绩表现与比较基准的对比。”华夏基金副总裁吴志军表示。

  “20%业绩报酬是不会计入到公司的总账的。”一家合资基金公司副总经理告诉CBN记者,其分配主要看部门贡献,“如果主要贡献在销售部门,则(20%的业绩报酬)主要倾向于销售部门;如果主要贡献在投研部门,则主要分配给投研部门。”

  “名利不可双收。”一家大型基金管理公司主管机构业务的副总经理称,“公募基金经理得名,私募基金经理没名。”言下之意,无名的私募基金经理就会相应得到更多的“利”,即20%的业绩报酬的分配将使得私募基金经理得到相对公募基金经理更多的“年终奖”。

  华夏基金副总裁吴志军表示,监管机构对业绩报酬的提取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定,约束了业绩报酬的收取时间、计算基础和计算频率,使得管理人不可能运用其投资管理上的自由度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损害投资者利益获取更多的管理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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