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3月26日讯 据媒体报道,监管层日前下发了《基金从业人员亲属股票投资报备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基金从业人员亲属在基金公司指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户,亲属在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前需先向公司申报,并在批准当天买卖。基金公司若未能有效监管的,将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进行“连坐”。
在为“通过亲属买股票网开一面”的同时,新出台的《意见》给予这种投资非常严格的规定,如事先申报后,经过公司审查后方可在批准当天进行买卖;只能在公司指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户,并申报交易信息;对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申报,持续申报至少每季度一次。
文件一出,犹如一重磅炸弹投入基金业,立即引起了基金公司的高度关注。质疑、不满、困惑各种声音交织在一起,严防利益输送、打击内幕交易等再次成为舆论中心。
关键词一:指定券商开户 基金界抵触情绪大
与2009年4月开始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相比,此次下发的文件对相关规定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一,是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基金公司全员的亲属。《意见》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和子女进行股票投资需按要求进行报备管理。
据悉,此前基金公司虽然也普遍对非投研人员及其亲属进行了股票投资报备的规范,但由于没有监管文件的明确约束,各家公司管理的松紧度有所不一。有的公司仅对员工配偶账户要求申报,而未涉及父母;有的公司仅要求上报账户,对投资交易申报管理并不严。
引起基金界抵触情绪最大的是:“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从业人员亲属只能在公司指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立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账户,并向公司申报账户交易信息。”同时,“基金公司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亲属的股票及其衍生品账户交易情况进行内部稽核审查、分析。”
这是在此前仅要求主动申报账户和交易的基础上再加一条“防线”,基金公司和监管部门将更便捷地从指定券商处获得员工亲属股票账户的交易明细。如果“主动申报”与“券商申报”两条线反馈的信息不一致,则肯定有违规嫌疑。这样基金从业人员亲属账户交易将完全暴露在监控之下,不需要监管方主动到交易所查询账户交易信息就可以发现问题。
关键词二:公司高管“连坐” 监管尺度加大
此外《意见》还对股票投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基金公司对于从业人员亲属的股票及衍生品交易,应当在投资品种、投资对象、投资时间、委托方式、持有期限等方面做出规定。”
对主动申报也更加严格要求,“基金公司应当要求从业人员对亲属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申报,规定持续申报的内容、程序和频率,持续申报至少每季度一次。”
《意见》对基金公司高管还有“惩罚性”震慑条款:“基金公司相关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依法对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基金公司相关制度和程序未能有效执行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依法对公司及总经理、其他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分析人士认为,在如此严格的开户、申报、核准制度下,账户投资的一举一动都完全在基金公司的监控下。而《意见》的“连坐”要求,也使公司高管不敢对员工亲属账户的监管掉以轻心。
基金业不一样的声音: 矫枉过正or过度监管
监管层下发的这一纸公文,在基金业内掀起了轩然大波。有业内人士称,《意见》的出台,一方面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亲属买卖股票提供了一个操作性强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促使基金公司严格执行申报审核程序。对于这一防范“老鼠仓”行为的新政,市场主流人群自然持欢迎态度,尤其是投资者纷纷拍手称快。
而仔细阅读《意见》,有业内人士发出了不一样的声音:矫枉是否必须过正?
(1)《意见》规定,“基金公司对于从业人员亲属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应该在投资品种、投资对象、投资时间、委托方式、持有期限等方面做出规定,限制短期或者投机交易。”那么问题随之而来,投资品种该怎么确定,持有期限是6个月、一年、两年,或更长时间?
(2)此外,《意见》要求,“基金公司应当要求从业人员在其亲属买卖股票及衍生品前向公司申报,经过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批准日当天进行买卖。”怎么审查?审查的依据在哪里?是要基金经理全部审查一遍?或者等基金经理买卖了后才能参与?这些问题令人困惑。
同时,基金人士也对规定提出质疑:规定是否过于苛刻?
(1)“不松反严”或会加速“公转私”。近年来基金经理离开公募而投向私募行业是人才流动主要方向,公募基金“留不住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监管”,而不少基金人士选择在“监管”前加上一个形容词——“过度”。
(2)冀望《基金法》放宽监管或落空。目前《基金法》仍处于修订过程中,不少人士呼吁放开基金从业人员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而依据国际惯例改为申报制。但从此次下发的《意见》来看,这种冀望无疑将落空。(全景网/基金频道 实习生 李泽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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