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受欺诈投资者还盼“利器”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5日 08:52 作者:张炜
  ■专栏

  更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实现全面充分补偿,还有必要考虑引入集团诉讼。一人胜诉,全体受害投资者均受益,是集团诉讼的最大优势。这也是普遍公认的保护受欺诈投资者的“利器”。


  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案的投资者补偿取得进展。截至目前,万福生科补偿已有9082个适格投资者账户与平安证券签署了和解协议,涉及和解金额1.44亿元。

  此举是A股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一大进步。该案探索中国式和解新模式,采用“先偿后追”的方式,由投行设立专项基金先行赔偿,使受害投资者实现了零成本维权,针对性解决了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存在的诉讼成本高、证据获取难、索赔效率低等现实困难。

  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透露的操作细节来看,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权益、最广泛地推动适格投资者积极参与,成为万福生科赔偿案和解的目标。针对初期补偿工作面临的投资者电话和上网咨询及网上注册人数与预期差距较大的实际情况,由该保护基金公司商请证券业协会协调各证券公司“一对一”联系投资者,同时补偿工作组发动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有线索的投资者。如此尽可能联系受害投资者,避免了部分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索赔意愿不强等原因放弃赔偿。

  如果说平安罚单是一个处罚标杆的话,那么,由投行“先偿后追”的模式是重要的组成。证监会已经明确,将以对平安证券的处理为标杆,对当事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理,以此作为给予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按此监管思路,是否愿意“先偿后追”,可作为今后处罚投行的重要前提。处理不愿先行赔偿的投行,可在对其保荐业务收入“没一罚五”的尺度内加大处罚力度。

  手握加大处罚力度的 “杀手锏”,监管层应该可以积极推动由投行“先偿后追”的和解模式,使投资者权益得到尽可能保护。当然,这种和解模式存在特殊性,其解决方式的可行需具备多方面条件,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证券民事赔偿类案件。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类民事赔偿,包括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虚假陈述。若是证券发行过程中的虚假陈述,“先偿后追”取决于投行先行赔偿的主观意愿和自身条件。而对于证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虚假陈述,还得投资者直接诉讼上市公司。例如,前不久受关注的佛山照明索赔案就属于后者。佛山照明在2010至2011年两年间未依法或如实、及时披露的诸多事项,包括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及收购事项等,构成了信息披露欺诈。

  有律师认为,万福生科案的补偿方案,使国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最接近地站到了集团诉讼制度的大门口。这确实说出了“先偿后追”模式的进步意义。更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实现全面充分补偿,还有必要考虑引入集团诉讼。一人胜诉,全体受害投资者均受益,是集团诉讼的最大优势。这也是普遍公认的保护受欺诈投资者的“利器”。

  相比万福生科案的和解模式,集团诉讼也存在一定的劣势,一是成本高,美国的集团诉讼律师费一般是投资者所获赔偿金额的30%;二是诉讼周期长,国外的实践表明一年内能结案的比例很低。需要看到的是,集团诉讼不是万能的,但可以弥补现有和解模式的局限性。如果国内法律制度能够支持集团诉讼,将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同时起到更强的震慑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监管层推动尝试万福生科案的和解模式是好事,若能引入集团诉讼,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是更大的进步。两者并不冲突,可以互为补充,并优先推动以和解方式解决。那样的话,更多因虚假陈述而受害的投资者有望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