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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仍然有效
来源 华泰联合证券 发布时间 2007年07月28日 16:31 作者 唐健
 

  《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数月后,20%国债投资比例的限制仍然有效,不仅是那些契约中有相关规定的老基金,即使是《基金法》颁布后设立的基金,仍然在遵守20%国债投资的规定。

  相当部分在《基金法》通过后成立的基金都在契约中留有自行修改投资比例的条款。如易方达策略成长规定“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最高可达95%”;鹏华中国50也在契约中规定,“若基金资产20%投资于国债的法规限制被取消了,本基金将最高以95%左右的资产投资于股票,比较基准也将进行相应调整。”业内人士曾一度认为,这类基金的投资比例修改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只需要对比例修改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即可。

  然而,事情并不是这么简单。鹏华中国50基金8月12日刊登了“变更国债投资比例和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将最高以95%左右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并对业绩比较基准也做了相应的修改。不料,第二天,鹏华中国50基金又刊登了更正公告称,该基金刊登的变更公告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国债投资比例的规定有冲突,变更无效。也就是说,虽然《基金法》未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规定,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里有20%投资于国债的明文规定,在《暂行办法》未废止前,基金仍然要遵守相关规定。

  业内人士分析,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配套法规尚未全部实施,《暂行办法》还有其存在的必要,否则会出现法律监管的真空。《基金法》的配套法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和《托管行管理办法》等6大方面,这样就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规体系。目前,销售、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的三大管理规章已颁布并实施,据消息人士透露,《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也将于近日颁布实施,尚余《托管行管理办法》。待六个管理办法全部颁布实施后,1997年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也就完成了历史使命,“一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规定也才会正式废除。(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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