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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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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出台监管暂行办法 央企领跑低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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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06月02日 13:42</D>
<Author></Author>
<Text>　　文/本刊编辑部 
　　众所周知，我们的地球在变暖。 
　　科学家提出：“2℃是一个上限，一旦超过将招致严重的生态系统风险，其恶果将非线性增加。”由此，气候安全已经从最初的科学问题，上升到政治问题，再到最近几年追求
　　增益机会的经济问题，从而渗透到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 
　　在此背景下，2009年12月7日到19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全球气候大会可谓是赚足了世界的眼球。 
　　哥本哈根——安徒生童话的故乡，这里的人们骑着自行车上下班，推崇低碳、无尾气的生活方式，但伴随着“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召开，这个原来的世外桃源霎时变成了各国纷争的战场。 
　　然而，此次被各方寄予厚望的会议开得很热闹、很长，却以一纸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临时协议”草草收场，引来唏嘘之声不断！ 
　　尽管如此，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依然向世界作出了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到45%的郑重承诺！ 
　　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关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低碳发展”的提案被列为全国政协一号提案。回顾历年来的政协一号提案，不难发现其涉及的主题往往与当年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保持着高度的契合，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预见性，最终都能产生很好的社会效应和政策效应。 
　　一切的一切都预示着“低碳”将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取向，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将成为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重头戏。 
　　谁会是低碳经济这场大戏的主角呢？成败的关键在企业，尤其是作为国家经济支柱的中央企业。 
　　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千家企业中，中央企业125家，但却占千家企业节能总量的1/4，央企节能减排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节能减排和转变发展方式中进一步发挥表率作用。《暂行办法》将从四个方面加大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管理力度： 
　　正确把握定位。《暂行办法》规定，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实行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出资人联系制度，强调中央企业应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主要督促指导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好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 
　　实行节能减排分类管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是一个复杂、多层次的体系。《暂行办法》依据中央企业实际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所处行业，将中央企业分为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并实行动态管理。 
　　规范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暂行办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节能减排长效机制的建设。 
　　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暂行办法》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暂行办法》还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重点类企业、关注类企业和一般类企业。 
　　重点类企业32户，主要是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具备以下三条件之一的：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5 000吨以上；年化学需氧量超过5 000吨。 
　　关注类企业51户，主要是重点类企业以外具备以下三条件之一的：年耗能在1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1 000吨以上的；年化学需氧量在200吨以上的。 
　　一般类企业45户。重点类、关注类企业以外的央企为一般类企业。 
　　国资委将对上诉规定的三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监管，对其耗能及污染物排放量适时向外公布，并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内容。 
　　不容质疑的是，中国的发展已经来到了结构转型的十字路口，而在低碳经济这条发展道路上，中央企业依然是旗帜鲜明的领跑者！(来源:企业文明)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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