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新闻频道>国内财经
养老险转移接续 将发全国社保卡
来源 华商晨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30日 10:01 作者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发布 明年元旦起实行

  我国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便于您办理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手续。

  昨日,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显示,国务院办公厅已公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适用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和农民工

  《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这一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了转移资金的计算方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计算转移资金的方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程序,以及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等。

  《暂行办法》规定,将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暂行办法》指出,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跨省就业者咋领养老金?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禁退保 养老金不会烂在账户

  今后不能退保,会不会此前缴纳的养老金就烂在账户里?《社会保险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稿)规定,养老险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 去哪打工都能续缴

  《暂行办法》指出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当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时,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而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人社部答问

  转移12%统筹基金为各地减压

  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

  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

  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前后不同。这是什么原因?

  负责人: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尔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即不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负责人: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统一规定了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人保部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答问 (12-30 08:19)
·三问《暂行办法》 养老保险如何“全国通” (12-28 09:06)
·保监会:车险优惠费率该给的不能不给 (08-14 07:58)
·规范基金评价要害:根本任务是应保持独立公正 (11-24 08:12)
·《暂行办法》的看点:明确了对象范围与禁止行为 (11-23 10:09)
·证监会规范基金评价业务 评级机构全力备战"新牌照" (11-23 10:09)
·文化企业可获杠杆贷款1000万 (09-24 11:18)
·文化企业可获杠杆贷款1000万 (09-24 11:18)
·评论:官员问责制应是“带电的网” (03-24 11:09)
·证券评级纳入协会自律管理体系 (12-28 08:11)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