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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交易所发布QFII交易细则 限制外资持股比例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2年12月02日 09:56 作者 蔡锋;李俊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2月1日同时发布了各自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对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管理进行

  了细化规定,明确了违反《实施细则》的处理方式。但因技术原因,合格投资者暂不能参与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券的交易。

  与《暂行办法》相同的是,《实施细则》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一家具有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相关证券交易业务,只能通过其委托证券公司的一个席位进行交易。

  对于合格投资者从事境内证券交易的持股比例,《实施细则》明确指出该持股比例是针对合格投资者持有A股的比例,规定每一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20%。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同时对《暂行办法》中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相关规定进行了细节上的充分补充。细则规定,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个百分点时,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交易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定比例的,交易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作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若5个交易日内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交易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对于违反投资运作相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处理,《实施细则》规定,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合格投资者,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受托的证券公司违反本实施细则,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交易所有权依据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实施细则》还规定,合格投资者出现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投资额度获批准并取得外汇登记证、指定或变更托管人、指定或变更代理进行境内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指定或变更代理进行境内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等情形之一的,其托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交易所备案,否则交易所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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