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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家券商获银行间市场主承销资格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11月29日证券时报第机构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昨日发布公告称,10家券商获准进入银行间市场,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这10家券商分别是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广发证券、东方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和国信证券。

  交易商协会于今年11月5日启动了证券公司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共有13家证券公司向协会提交了参加市场评价的材料。协会秘书处组织市场成员代表、相关专业委员会、市场基础设施服务类机构进行了评价,经咨询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确定了最终的评价结果。

  公告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类会员应按照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业务资质限定在参与市场评价的法人实体,不得向其他法人实体转移。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不得开展同类业务,如需开展业务,应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参与市场评价,并根据相关规定与关联证券公司做出业务调整。

  证券公司类会员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应具备证监会监管分类结果AA及以上级别,在最近一次监管评价中没有达到AA及以上的券商自动失去主承销商资质,但其须对此前所主承销的项目履职尽责到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结束。

  交易商协会表示,其他类会员市场评价工作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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