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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异动监管将与资产重组行政许可挂钩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11月17日证券时报第要闻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并自12月17日起施行。《规定》将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挂钩,从而在源头上做好遏制内幕交易的工作。

  同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通知(通知全文见A12 版),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之前的股票异常交易进行监管。

  《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受理的,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暂停审核。

  按照上述不予受理或暂停审核的行政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条件,未受理的,证监会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的恢复审核:一是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存在内幕交易的;二是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方的董、监、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存在内幕交易的;或者上述主体虽涉嫌内幕交易,但已被撤换或者退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三是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事项未涉及上述所列主体的。

  《规定》明确,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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