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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化征收股息红利税功在长远

    最近,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有关部门已原则同意近期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是针对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持股期限长短,实行不同幅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越长减计应纳税所得额越多,税负越低。笔者认为,这个政策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应该说,股息和红利其实还是有点区别,股息是指公司按照票面金额的一个固定比率向股东支付利息,而红利数额通常是不确定的,有人甚至把股息专指优先股的收益,而把普通股的收益称为红利。但不管是股息还是红利,都是企业上交所得税后剩下的净利润分配,投资者得到股息红利后再缴纳红利所得税有重复征税之嫌,因此有些投资者期望不管持股时间长短、红利税应该全免。

    虽然说投资者的期望未能全部满足,但差别化征股息红利差税对市场而言仍然具有相当正面的积极意义。首先,它可以减轻股市投资者的税负负担,反过来等于为投资者“增收”;其次,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收减免额越多,税收政策的变化将引导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高派红公司将受到市场的更多关注,既有利于推动市场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也有利于降低市场换手率,从而达到较低交易费用的“节支”效果;其三,对于发起人大股东,它们持股众多,不仅享受股票上市后的发行溢价,而且公司分红它们又占有其中相当大部分,保留红利税收政策,有利于平衡社会财富的分配。

    当然,笔者觉得,既然决定现在推行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政策,就应该让这个政策更加切合市场实际,更能发挥最大效用。

    一是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不仅要针对持股时间长短而定、更要针对不同持股对象而定。正如上面所述,大股东财大气粗,对其征股息红利税有一定积极意义。而且大股东所持有的限售股在限售期本来就不能上市流通,它按规定就本应在限售期内当个长期投资者,在此期间他是被动而非主动长期投资,因此,限售股在限售期内绝不应该享受股息红利税减免,大股东持股只有等限售期过后,才能开始计算其持股时间。

    二是要合理确定股息红利税减免所需持股时间。笔者认为,最起码若投资者持股一年以上时间,就应该享受股息红利税全免待遇,这个时间已经足够长。另外,如果某家上市公司该年分红较多,那么投资者基于此会高看这些绩优股一眼,因此在公司分红前后,投资者有可能预期上市公司来年会继续高分红,从而转投这些绩优股,以图来年有个好的红利回报,对这样的投资行为,政策应该予以鼓励;若规定持股一年红利税全免,投资者在该年公司分红日前后买入,到第二年公司再分红时刚好为一年,刚好可以免税,这有利于绩优股形成抢权行情。当然,由于有些上市公司还有中期分红,基于同样的道理,可规定投资者持股半年股息红利税可减半;有些上市公司甚至将来实行季分红,那么,持股满一季度,可以规定股息红利税减免四分之一。

    三是对红股不应征税。按目前规定,公司用当期盈利或历年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以及公司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投资者需为此要缴纳所得税;公司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无须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以当期盈利或未分利润送红股回报投资者,或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这其中的“当期盈利”“未分利润”、“盈余公积金”也无不是公司税后利润所形成,企业也早已就这些项目缴纳过所得税了,对投资者所得红股征收所得税,也是双重征税。而且,无论送股、派股或转股,投资者持股虽然增加,可到手的现金财富并没有任何增加,若对此征税,将来这些持股衍生的现金红利再被征税,就等于是三重征税。因此,所有红股所得税更应废除,这不是减免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合理的问题。

    四是推动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派现率。若上市公司一毛不拔或者分红率较低,即使减免股息红利税,这个政策对投资者而言也没有多大意义,只有推动上市公司慷慨回报投资者,提高派现率,投资者才能够真正得到实惠。

    (作者为知名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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