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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税收优惠不落实就是收过头税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03日 06:01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8月03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再次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坚决不收过头税”,同时坚决避免突击收税。他强调,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
  这是今年以来国税总局第二次强调不收过头税。6月份,国税总局局长肖捷在山西调研时称,今年以来,受经济增速下滑等因素影响,税收收入增幅相应回落。在税收收入增幅回落的情况下,各地税务机关更要坚持依法征税,不收“过头税”。
  会上,解学智强调,下半年根据中央部署,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进一步做好各项税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杜绝企业无利润预缴所得税、增值税留抵税款应抵不抵等情况的发生,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财政垫付税款、违规调库、转引税款等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依法征税。
  与此同时,解学智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实施税制改革和结构性减税政策。扎实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继续落实好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措施,深入研究落实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就业再就业等税收政策。
  “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决不允许随意调高税收定额。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就是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观念,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他强调。
  此外,他还表示,要密切关注经济运行情况,做好税收分析和预测工作,掌握税源底数及其变动趋势,制定组织收入应急预案;通过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确保全年税收收入平稳增长。(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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