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证券时报
《公司法》2005年修改前后监事会制度对比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8日 06:15 作者 苏容若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6月28日证券时报第7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监事会制度作了“修补”性质的规定。
  旧公司法:监事会虽然拥有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公司事务监督权、对董事和高管的质询权等,但是其实现权利所依赖的途径和手段是缺乏的,没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和主持权,其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仍需要通过董事会召集和主持方能进行,在董事会不作为时,监事会将束手无策;监事会对公司事务的监督缺乏技术力量支持,自身也缺乏财力聘请外部机构来实现;监事会对高管的质询权并不能上升到提案的层面,因为旧公司法对监事会的提案权利没有相应规定;监事会没有相应的诉讼权,无法对董事、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赔偿诉求等等。
  新公司法:首先,第41、54、102条规定了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从而可以绕过董事会,直接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将其所发现的公司重大问题以提案的形式(第54条)及时向股东大会反映。其次,新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的调查权、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调查权和监督财权。新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苏容若 整理)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72小时热点评论
 相关新闻
·IPO新政“存量发行”与《公司法》相悖? (04-11 10:23)
·符合公司法要求就能担任创业板公司的管理人员吗 (03-30 14:03)
·冯仑:“牛”老板只做三件事 (03-30 10:20)
·非法外资代表处的打击与防范 (02-18 09:05)
·符合公司法要求就能担任创业板公司的管理人员吗 (10-11 10:22)
·透析企业 IPO前的股权出资 (08-24 16:01)
·符合公司法要求就能担任创业板公司的管理人员吗 (04-20 16:06)
·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就能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吗 (01-12 10:49)
·新公司法对产权市场的多重积极意义 (01-23 16:09)
·《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实施1年股市出现转折 (12-29 13:54)

证券时报每日要闻
证券时报24小时热门新闻
 博客48小时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