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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要求就能担任创业板公司的管理人员吗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0日 16:06 | 作者:
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除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外,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深交所提醒您:了解创业板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监督相关公司人员合法合规经营和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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