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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司法救济成为短板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02日 06:13 作者 文雨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6月02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文雨
  众所周知,一旦公司退市,公司股票会进入代办股权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由于股权的流通性受到严格限制,股权价格估值往往会大大降低,甚至变得一文不值,投资者可能由此损失惨重。显然,上市公司退市后,最后持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知名律师认为,鉴于创业板退市制度已经推出,主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亦出台,完善其中涉及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成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中之重。他们呼吁,在现行《证券法》及其相关制度下,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修订或制订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使受损失的投资者能够行使诉权,便于投资者依法追究退市上市公司中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保护投资者的制度设计,有业内律师创新性地提出“强制回购”的观点。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洪明律师指出,若上市公司因欺诈上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原因面临退市时,其股价必然大幅下挫,股民欲转让股票必然也会遇到严重困难,即使给予“退市整理期”也无法顺利退出。针对此种情况,应强制违法者以一定价格回购公司股票,使普通投资者获得退出的机会。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称,在权利救济方面,各地人民法院应当统一裁判标准,严惩退市公司中涉嫌刑事责任的主体,并依法支持股民的证券民事赔偿诉求。总之,不能让上市公司“一退了之”。
  当然,无论是司法救济,还是强制回购,均可能存在无法执行的风险。张洪明律师建议,有必要采取措施消化执行风险。他表示,“香港交易所在洪良国际案中的做法值得借鉴。针对公司涉嫌欺诈上市的行为,港交所在对洪良国际停牌处理的同时,通过香港高院冻结了相当于新股发行净额的资金。一旦公司需要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则可将这笔冻结的资金用于赔偿投资者。”
  另外,借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经验,设立退市保护基金,也被业内律师多次提及。张洪明律师建言,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应当由国家买单,需要合理设置退市保护基金的资金募集来源以及加强对违法违规上市公司的监督处罚。
  木桶效应显示,一只水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长的木块,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显然,“退市木桶”中,仅有交易所那块最长的木板远远不够,需要证监会、人民法院、地方政府各方有效配合。值得一提的是,究竟哪块木板最短有待实践检验,但司法救济是否成为短板,无疑是投资者最关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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