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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制度缺位 退市新规难言完善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02日 06:13 作者 刘雯亮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6月02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性变革,退市制度的出台,是改善“劣币驱逐良币”局面迈出的重要步伐,其探索和尝试意义非同。自今年5月1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正式施行,标志着创业板退市制度问世。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指出,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推出,并将拓展至主板市场,对于完善市场制度具有非常积极意义,有助于市场三公和优胜劣汰机制的真正实现,切实改变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困难的局面。长期来看,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来说,强化退市机制构成重大利好。但由于民事赔偿制度缺失,相对于退市股票持有者来说,退市机制的加强无疑是利空。
  退市红线重在执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创业板退市进行明确规定,主要退市红线围绕以下四点展开,即净利润、净资产、公开谴责和成交价格。相较而言,主板市场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与创业板退市红线大同小异,各有侧重。
  业内人士纷纷表示,作为证券市场又一重大制度变革,退市制度对上市公司触发退市条件进行了详尽规定。准确说,其规定的退市条件更加客观,并具有可操作性。不过,针对当前上市公司现状,触发退市条件并非特别苛刻,而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显得尤为关键。
  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洪明律师表示,虽然退市制度对退市红线规定设计全面,但最大的忧虑依然是实际执行力度。显然,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会想尽一切办法规避退市,退市制度执行力度和成效尚有待进一步观察。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亦有类似观点。他表示,“本人担心的更多是,一旦严格执行退市条件,会产生财务造假、权力寻租等非正常现象。”
  退市原因不同 保护措施迥异
  正如上文提及,虽然退市制度能及时提示风险、使劣质公司及时退出交易,有效减小投资者的损失。但公司一旦退市,股民持股无法流通,仍然影响到投资者,特别是小股民的利益。为此,针对不同的退市原因,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需要进行哪些保护措施?
  吴弘院长指出,退市公司如果不符合作为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要么是经营财务方面出现问题,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要么是在诚信方面出现危机,可能导致公开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公司只有退市才能保障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综合业内人士看法,退市制度对公司退市原因大致分为以下三种:首先,公司因经营失败触及退市条件退出。如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股本总额与股权分布不符合规定、净资产为负、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等;其次,公司违反法定义务而退市。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等;第三,公司主动申请退市。其原因包括防止敌意收购、回避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吴弘院长表示,“如果是因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原因导致退市,公司及其他责任主体还应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是因经营不善退市,但管理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也应当在已有法律的框架内追究相应责任,为投资者提供保护。”
  张洪明律师表示,针对经营失败导致退市,要加强投资者退市风险教育,对于市场业绩较差的企业,要强化对其信息披露的监管;其次,针对上市公司违反法定义务退市,建立退市问责机制;第三,针对主动申请退市,应附加退市条件,如要求公司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合理价格回购股票,从而使中小投资者有一个合适的退出机会。或者以一定条件使中小投资者股票转换为优先股,使其有继续获取收益的权利。值得一提的是,上市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为市场环境、政策调整、决策失误等原因导致退市,退市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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