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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补偿机制亟待研究推出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02日 06:13 作者 郑名伟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6月02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郑名伟
  目前,深交所、上交所相继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业绩差的上市公司来说是一个负面消息。但对于整个证券市场来说,是个长期利好。但在退市新规下,只有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才能获得中小投资者的支持,也使退市制度得到真正执行。
  退市对中小投资者最大的影响是“股价下跌”、“股票找不到”、“不好卖出”,原来可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将被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财富的缩水会让中小投资者受损。
  因此,在完善退市制度的制度设计中,是否可以规定控股股东拿出一定比例股份,如10%来补偿给中小投资者,设立退市中小股东补偿机制呢?当然,投资有风险。对于由于市场经营风险等原因导致的退市,要求控股股东补偿,不符合公平原则、风险自负原则,但是,对于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层过错导致的退市,控股股东应当承担补偿责任。这里提的是“补偿”,不是“赔偿”,只是弥补中小投资者的部分损失,并不是赔偿中小投资者的全部损失。另外,对于公司管理层的过错,也要控股股东来承担责任,其理由就是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对高管的选派具有重大影响力,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设立退市中小股东的补偿机制,可以依据控股股东及管理层对退市是否有过错,作为补偿的要件。在制度设计中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只要退市,就推定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有过错,控股股东就要补偿中小投资者的损失。控股股东及管理层不想补偿,就要证明其在公司经营与管理中不存在过错,举证倒置将会极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制度设计中,也可以明确哪些退市是控股股东要承担补偿责任,哪些是可以证明不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退市中小股东的补偿机制,是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摸索和尝试。其是否可行,在理论实务都需要进一步研讨。
  (作者单位: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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