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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有助于绿大地股民维权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4日 06:43 作者 张洪明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2月04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张洪明
  绿大地(002200,现名*ST大地)一案遭检察院抗诉,对社会公众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此前,绿大地案一审刑事判决公布之后,社会各界评论普遍认为量刑过轻、罚不当罪,刑事判决结果难消众怒。此番抗诉,可谓监督机关积极贯彻实事求是、纠偏纠错的方针政策,维护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亮剑之举,不能不让人为之振奋。
  对于抗诉是否真的会改变刑事判决结果,投资者无需过于担心。首先,检察院抗诉必然会引起再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只要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对案件再审;其次,对于再审的结果,我们也可以乐观估计,再审判决后,至少会有人遭受牢狱之苦了。
  至于投资者普遍关心的民事责任方面,绿大地刑事案件的抗诉,也不会对股民的索赔产生不利影响。首先,抗诉并不导致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失效,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程序仍然具备。检察机关的抗诉有两种:一种是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从而引起二审程序。此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因此抗诉必然会导致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不生效;另一种是对已生效的判决提起抗诉,从而引起再审程序。此时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已经生效,抗诉并不会导致判决失效。
  其次,抗诉和再审并不必然导致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而对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被抗诉是否中止,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如果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
  此次检察院抗诉并非推翻对绿大地造假行为的认定,无论再审结果如何,都不会改变绿大地构成虚假陈述行为这一事实。因此,民事索赔无需以刑事再审的结果为依据,抗诉和再审也不必然导致民事诉讼程序中止。
  第三,抗诉内容对证明绿大地构成虚假陈述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证据。从抗诉书的内容来看,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主要包括: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抗诉并没有否定对绿大地欺诈上市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违法行为的认定,相反,如能在再审中认定绿大地及何学葵等人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将为股民维权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
  最后,抗诉和再审不必然导致民事索赔时间延长。如前所述,抗诉和再审不必然影响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条件和审理,因此不会延长民事索赔的时间。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即使需要等待再审结果,如法院能够在法定审限内审结,股民也不会因此而陷入漫长的等待。
  (作者单位: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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