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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工作指引发布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1日 05:40 作者 游芸芸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1月21日证券时报第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旨在进一步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
  证券时报记者 游芸芸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下简称“《指引》”)近日已下发至各证券公司。多家券商负责人指出,《指引》的发布将有效增强证券公司创新的动力和概率,进一步提升证券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摆脱靠天吃饭的现状,继而转向多元化、专业化发展阶段。
  《指引》加大了对证券公司“创新”行为的鼓励,在完善了容错机制的同时,支持相关自律机构对证券公司创新进行评价,奖励对证券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证券公司及个人。
  创新条件明晰
  《指引》指出,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需具备以下条件: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与合规管理制度;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最近一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和自律纪律处分措施;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等。
  同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市场有需求、公司有能力;内控有配套;风险可控制;客户权益有保护;外部监管有保障等。
  《指引》表示,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创新业务(产品)的目标客户;建立健全完备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将创新纳入整体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和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业务间的利益冲突。
  完善容错机制
  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应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进行。首先,在方案设计论证上,证券公司应按照内部程序论证,还可自主选择提请沪深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机构组织论证;其次,监管部门将委托自律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出具评审意见,组织论证和专家评审应当为不同机构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指引》完善了容错机制,明确提出了“合理区分证券公司创新失误与违规行为”:对于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和风险,如经监管部门同意,不存在故意违法违规行为且进行及时报告、迅速纠正等措施的,监管部门将不予追究。
  此外,《指引》将对积极探索、合规创新、对证券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证券公司及个人给予奖励。鼓励证券公司建立促进创新的绩效考核评价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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