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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非公开发行债券正式启动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9日 06:37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1月19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告,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工作。
  公告指出,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执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该办法于2007年8月14日发布。按照《试点办法》,目前阶段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在发行对象数量、发行方式等方面参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10名。
  按照要求,拟发债公司生产经营须合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资信评级良好,其资产额和利润等指标具备偿还债券的足够信用。按照规定,创业板公司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发行债券。此外,还要求发行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防范债券偿付风险的安排。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在有关再融资规则出台前,启动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工作,主要的考虑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先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适应其持续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规范发展,进一步支持自主创新和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多渠道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此外,创业板公司普遍存在“轻资产”、资产负债率偏低等特点。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以在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创业板上市公司IPO募集资金已经较多,为何还允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对此,上述负责人解释说,伴随着创业板新股定价理性回归,募集资金较多的情况也有所改变,部分公司出现了资金募集不足的现象。目前,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有利于完善创业板市场制度体系。二是有利于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需求。创业板公司属于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不少企业具备较新的技术和业务模式,据了解,有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一些公司由于扩大投资规模、同行业公司兼并收购和市场竞争压力等各方面的因素,存在着较为现实的需求。三是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在首发环节的融资预期。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为创业板公司持续融资开辟了渠道,这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均衡使用多种资本市场工具,抑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一次募足”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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