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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IPO强化企业信用信息核查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8日 05:46 作者 吴清桦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1月18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意在进一步提高IPO企业信息披露质量

证券时报 记者 吴清桦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日前监管部门针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申报下发通知,要求保荐机构将企业的征信平台信用信息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提交企业信用信息的专项核查意见,针对招股说明书与保荐机构对企业尽职调查时的信息差异进行解释说明,确定招股书中是否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据《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尽职调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将企业的征信平台信用信息纳入尽职调查范围,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获取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对报告所载的信息进行核查,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逐项对照,分析差异并说明原因,并出具该企业“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信用信息专项核查意见”。
  另外,《通知》还要求,今年11月30日前申报的企业,保荐机构应在该企业上发审会前补交“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信用信息专项核查意见”;11月30日后申报的企业,应在申报时提交该项核查意见。
  按照《通知》要求,在保荐机构应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中,保荐机构主要应针对企业的基本信息、被行政处罚情况、欠税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借款人财务情况、期末未结清信贷信息、对外担保、质检通关及企业进出口监管信息等17项内容进行核查。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分析以上事项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事项是否一致,若有差异,需解释差异产生的原因。
  同时,保荐机构应对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之间的差异是否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另外,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分析核查事项中的异常情况,并说明异常事项产生的原因及对首发申请的影响。
  据了解,监管层下发此《通知》,意在进一步推进上市企业信披改革,避免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夸大事实、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同时,提高创业板上市企业质量,预防业绩变脸。一家券商的投行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荐机构对企业尽职调查出具核查意见,等于上缴了一份对所保荐的企业招股说明书客观真实陈述的承诺书。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称,监管部门正在考虑的发行体制改革,其中一项改革方向便是在具体发行审核信披层面,研究如何促进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使用平实语言,不夸张、不广告化;对招股说明书涉及股东利益的要进一步细化,为投资决策提供丰富参考。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份《通知》正是对审核信披层面改革落实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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