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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基本法律体系成型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2日 07:32 作者 陈中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9月22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前海管理局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审批管理上拥有计划单列市权限
  证券时报记者 陈中
  距离“前海基本法”获通过不到3个月,深圳近日又出台两项关于前海的法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局办法》)和《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前海管理局的定位和职能首次在法律文件中得到明确。
  前海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至此,“一个条例、两个办法”的通过标志着前海形成了基本法律体系,“以立法带动前海体制机制创新”取得了重要进展。与此同时,因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上拥有计划单列市管理权限而备受关注的前海管理局,亦获得“正名”。
  《管理局办法》明确,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管理机构,根据该条例和《管理局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去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提出,“对国家已做出明确规定的领域,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上,赋予前海管理机构相当于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由于深圳在行政级别中也属于计划单列市,这一规定曾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为此,前海管理局局长郑宏杰在上月公开表示,“计划单列市审批管理权限”并不是行政上的概念,也不是一个行政区划的概念,而是一个经济审批权限的概念,前海管理局获得非金融产业领域的审批权,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管理和提高效率。
  记者也注意到,此次出台的《管理局办法》提到“计划单列市”的条文仅有一处:“前海合作区非金融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由前海管理局在计划单列市的权限范围内办理,报市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审批管理上拥有计划单列市权限,前海目前仍是全国所有新区中独一无二的;与此同时,《管理局办法》的出台也使得前海管理局的地位得到正式确认,有助于消除香港企业的疑虑,加快香港与内地产业整合的步伐,也更加凸显决策层在前海探索人民币国际化路径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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