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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提高小贷公司准入门槛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2日 07:32 作者 陈中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9月22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主发起人净资产不少于1亿元
  证券时报记者 陈中
  深圳近日发布《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大幅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设立多项条件。
  按照此次重新发布的《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大幅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深圳市2009年初出台的《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记者注意到,《办法》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并没有提高,“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还应符合多项基本条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3年连续盈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此前,曾有业内人士担忧,门槛提高后会使一批小额贷款公司因注册资本达不到要求,而陷入“非法营业”的尴尬境地。对此,此次公布的《办法》规定,“本暂行办法颁布前已取得试点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继续经营,但其经营活动及监督管理执行本暂行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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