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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构建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08日 06:04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9月08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证券时报记者 徐涛
  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业务转让制度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初步建立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制度框架和基本流程。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这种自愿转让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强制转让。“在保险业改革实践中,保险公司转让其全部业务的情况已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办法》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受让方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转让方案概要及责任承担等相关事宜书面告知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并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为保障投保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接受业务方保险公司的资格和条件。明确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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