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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来源: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1日 08:54 | 作者:黄晶华
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通知,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是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保险公司从中国境外分入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再保险业务。 通知要求,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以转分保方式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下同),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此外,通知对这些保险公司也提出了最新财务实力评级的要求,即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评级应不低于A-;A.M.BEST评级应不低于A-;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A3;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要求至少要符合上述这些评级标准之一,如果低于这些标准,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应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从境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境外合作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分入业务综合成本等方面,审慎评估分入业务风险,提高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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