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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太阳能光电建筑项目竣工时限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6日 06:12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8月16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未按期完工项目将收回补助金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财政部、住建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2009、2010、2011年批准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清算时间。通知称,此举是为加快示范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达到预期示范效果。
  自2009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以来,我国已经陆续出台了金太阳示范工程等扶持国内光伏发电市场的政策。由于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国内光伏发电市场一直处于蛰伏状态。
  今年8月初,发改委明确了全国统一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国内光伏市场为之一振。业内专家称,两部委明确示范项目竣工验收时间,将促使相关项目加快实施进度。
  通知称,为加快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加强后续工作管理,现对2009年、2010年、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清算时间进一步明确。通知明确, 2009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2010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
  对在上述期限内完工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实际完成装机容量、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类型等进行资金清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对未按规定期限完工的项目,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并一律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难以按期完工的项目,要明确完工时间,但也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剩余补助资金一律不予拨付,同时补贴标准按2011年标准执行。
  通知同时明确,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收回补助资金。对因条件变化而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示范项目,将取消其示范资格,收回补助资金。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对已竣工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运行效果、系统能效监测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验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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